重慶市科技成果轉化管理決策人獎勵實施辦法
第一條 根據(jù)《重慶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關于對在科技成果轉化實施過程中做出重要貢獻的管理決策人給予獎勵的規(guī)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實施和管理科技成果轉化的單位和個人,適用本實施辦法。
第三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管理決策人,是指對實施某項科技成果轉化項目起決策作用的單位負責人(如企業(yè)的廠長、經理等),包括因工作調動、離退休等原因不在原工作崗位上的原管理決策人。
第四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科技成果轉化,應符合《條例》規(guī)定的范圍和原則。
第五條 科技成果實施轉化成功投產后,成果實施單位應當按照《條例》的規(guī)定,連續(xù)3年至5年,每年人實施該科技成果的凈收入(繳納所得稅后)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提取資金,對在實施過程中做出貢獻的管理決策人給予獎勵。其獎勵總額超過該實施轉化項目上凈收入20%的,由該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相應組織討論決定。年凈收入由地稅部門核定。
第六條 成果實施單位應當根據(jù)本實施辦法第五條及《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相應的內部獎勵管理辦法,完善相關制度,保證本實施辦法第五條及《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在本單位得到落實。
第七條 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實施前,成果實施單位應當按照本實施辦法第五條及《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并根據(jù)本單位相應的獎勵管理辦法,擬定該成果轉化項目管理決策人獎勵方案。獎勵方案的內容應包括:成果轉化項目的可行性論證報告、成果轉化項目實施前的經濟效益基數(shù)、成果轉化項目實施后的預期經濟效益指標、年新增凈收入核算辦法、獎勵年限、獎勵額度、獎金分配辦法、管理決策人獎勵名單等。
若管理決策人因故中途發(fā)生變化,應及時調整獎勵方案。
第八條 管理決策人獎勵方案,應報所在地地稅部門,地稅部門應對方案中的經濟效益基數(shù)等指標進行核實。
成果實施單位,也可以將管理決策人獎勵方案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由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監(jiān)督實施。
第九條 成果實施單位應對該成果轉化項目實施單獨核算,年凈收入的核算應符合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guī)定。
第十條 管理決策人獎勵從成果轉化項目實施后開始獲利之日算起,連續(xù)3年至5年,分年度頒發(fā)。成果實施單位每年應將該成果轉化項目的年凈收入報年在地地稅部門核定后,按獎勵兌現(xiàn)資獎金或折算成相應的股份或出資比例。
第十一條 管理決策人獎勵是專項獎勵,非管理決策人一律不得參與獎金的分配,且第一決策人應占此項獎金總額的30%以上。
第十二條 管理決策人的獎金,依法繳納人個所得稅。
第十三條 對在下列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實施過程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科技人員和管理決策人可申請政府獎勵:
(一)經認定的重大科技成果轉化項目,且實施后年凈收入達1000萬元以上;
(二)其他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符合我市產業(yè)發(fā)展方向,技術先進,且實施一年凈收入達1000萬元以上;
(三)農業(yè)科技成果轉化項目,且實施后推廣面積達全市應推廣面積的50%以上,優(yōu)質農產品3上累計新增經濟效益達1億元以上,養(yǎng)殖業(yè)3年累計新增經濟效益達3億元以上;
(四)社會公益性科技成果轉化項目,且實施推廣后取得了顯著的社會效益或環(huán)境效益,其推廣面達全市的50%以上。
第十四條 政府獎勵按照重慶市科學技術獎勵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十五條 對獲獎人員或獎金分配有爭議,可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進行協(xié)調或裁定。
第十六條 成果實施單位及有關部門,違反《條例》及本實施辦法的規(guī)定,拖欠或阻礙管理決策人獎勵實施的,由上級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
第十七條 在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中弄虛作假,騙取獎勵和榮譽稱號的,經查實后,取消其獎勵和榮譽稱號,追回獎金工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批評或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實施辦法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實施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