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加了加強對科學技術成果鑒定工作的管理,保證科學技術成果的質量,促進科學技術成果的應用、推廣,根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科學技術成果 (以下簡稱科技成果)包括:
(一)闡明自然現(xiàn)象、特征、規(guī)律及其內在聯(lián)系的,在學術上具有新見解,并對科學技術發(fā)展具有指導意義的科學理論成果;
(二)解決生產建設和社會發(fā)展中科學技術問題的,具有新穎性、先進性和實用價值的應用技術成果;
(三)推動決策科學化和管理現(xiàn)代化,對促進科技、經濟與社會的協(xié)調發(fā)展起重大作用的軟科學研究成果;
(四)在應用推廣已有科技成果或消化、吸收、引進國內外先進技術中取得的新的科技成果。
第三條 縣級以上 (含縣級)科學技術計劃內的科技成果,申報科學技術獎勵的科技成果和國家規(guī)定應當進行鑒定的其他科技成果,均按本辦法規(guī)定進行鑒定。
第四條 申請鑒定的科技成果應分別具備以下條件:
(一)科學理論研究成果已經公開發(fā)表;
(二)應用技術成果經過實踐,證明技術成熟度具備應用推廣條件;
(三)軟科學研究成果已被采納或應用;
(四)科學技術計劃內的成果已達到計劃規(guī)定的技術指標和要求。
申請鑒定的科技成果的技術資料必須齊全并符合科學技術檔案管理的要求。
第五條 省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歸口管理全省科技成果鑒定工作,各市 (地、州)、縣 (市、區(qū))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歸口管理本行政區(qū)域的科技成果鑒定工作,縣級以上各業(yè)務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系統(tǒng)的科技成果鑒定工作。
第六條 科學技術計劃內的科技成果,由計劃下達部門組織鑒定;其他科技成果,由完成者的上級主管部門組織鑒定;省重大科技成果,由省科學技術委員會組織鑒定。
計劃下達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完成或參與完成的科技成果,由上級主管部門或同級科學技術委員會組織鑒定。
第七條 組織鑒定的單位應當聘請有關專家組成鑒定委員會,并報同級科學技術委員會和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鑒定委員會成員為七至十五人。
科技成果完成或參與完成單位參加鑒定委員會的人員,不得超過鑒定委員會成員總數(shù)的四分之一,并不得擔任鑒定委員會的負責人。
第八條 鑒定委員會成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該行業(yè)或領域的高、中級專業(yè)技術職稱:
(二)具有較高的學術、技術水平或較豐富的實踐經驗;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yè)道德。 科技成果研究人員不得參加本科技成果的鑒定委員會。
第九條 鑒定委員會應對被鑒定科技成果的科學價值、技術水平或學術水平、技術成熟性和經濟合理性進行審查、評價,并作出書面報告。
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報告,經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后,即為通過。鑒定委員會成員對鑒定報告有異議的,應在鑒定報告中注明。
第十條 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報告,由組織鑒定單位審批。組織鑒定單位發(fā)現(xiàn)鑒定報告中存在重大缺陷、錯誤或在鑒定報告中弄虛作假的,可駁回鑒定報告,責成原鑒定委員會補充鑒定,也可另行組織鑒定委員會重新鑒定。
第十一條 根據(jù)本辦法應當進行鑒定的科技成果,已在生產或使用實踐中證明基本成熟,取得社會、經濟效益,有可靠的統(tǒng)計數(shù)據(jù),由生產或使用者出具證明,并經生產或使用者的上級主管部門認可的,可視同通過鑒定。
視同通過鑒定的科技成果由完成者按本辦法第三條規(guī)定報送有權組織鑒定的單位審批。
第十二條 鑒定報告和視同通過鑒定的報告經審批后,由組織鑒定單位或批準單位對鑒定合格的科技成果頒發(fā)《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證書》或《科學技術成果視同鑒定證書》,并抄送同級科學技術委員會和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申請科技成果鑒定單位或個人弄虛作假或剽竊他人科技成果的,由組織鑒定單位撤銷鑒定,取消鑒定證書,并由有關主管部門視情節(jié)輕重予以處理。
第十四條 組織鑒定單位工作人員和鑒定委員會成員,在鑒定工作中循私舞弊、收受賄賂而對科技成果作出錯誤鑒定的,或者剽竊被鑒定科技成果、泄露被鑒定科技成果技術秘密的,視情節(jié)輕重,由其所在單位或有關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執(zhí)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