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廣東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以下簡稱科學基金項目)的管理,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設立科學基金項目的宗旨是:貫徹國家發(fā)展科學技術的方針、政策,根據(jù)科學技術發(fā)展戰(zhàn)略規(guī)劃和經(jīng)濟建設的需要,有重點有選擇地資助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項目,以便穩(wěn)定我省的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隊伍,發(fā)現(xiàn)和培養(yǎng)人才,使之成為具有國家水平的,有國際競爭力的學術帶頭人,增加科學技術儲備,促進我省科學技術進步和社會經(jīng)濟發(fā)展。
第三條 科學基金項目的經(jīng)費,主要來自省財政撥款,自然科學基金增值部分,同時接受國內外單位和個人的捐贈。
第四條 廣東省自然科學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科學基金委)組織有關學科領域的專家和管理人員制訂項目指南,并對項目的有效管理提供咨詢。
第五條 省科學基金委辦公室設在省科委,具體負責組織和協(xié)調本辦法的實施和執(zhí)行。
第六條 本辦法適用于廣東省青年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的管理。
資助范圍與條件
第七條 科學基金項目面向全省,凡在我省范圍內工作的科技人員均可遵照本辦法及《廣東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指南》(以下簡稱指南)申請科學基金項目。其中青年科學基金項目的申請者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㈠ 截止受理申請時的年齡在35周歲以下(含35周歲);
㈡ 具有領導一個研究組開展工作的能力,項目組2/3以上的主要成員的年齡應在35周歲以下;
?、?在讀研究生(不包括在職博士生)不得作為項目申請者;
㈣ 申請者的導師不能作為項目組的成員。
第八條 科學基金項目支持以下基礎性研究:
㈠ 有重大科學價值和重大應用背景,對科技、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有重大作用的研究;
㈡ 能帶動新興學科、新興技術領域與高技術產(chǎn)業(yè)的形成和發(fā)展的研究;
㈢ 針對我省自然條件、資源特點,對全省有普遍應用意義或能解決關鍵性科學技術問題的研究;
㈣ 符合我省科技發(fā)展戰(zhàn)略方向、針對中近期規(guī)劃和計劃目標的探索性研究;
㈤ 對已進行開發(fā)的技術成果作深入機理探討,以利于在我省進一步開發(fā)應用的研究;
㈥ 根據(jù)我省實際需要,促進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的研究。
第九條 科學基金項目實行保證重點、擇優(yōu)支持的原則。在相似條件下,對以下情況予以優(yōu)先考慮:
?、?有利于促進高新技術發(fā)展和新興產(chǎn)業(yè)形成,對國民經(jīng)濟發(fā)展能直接產(chǎn)生重大影響的項目;
?、?在我省有明確應用前景和重大應用意義的項目;
?、?有利于促進交叉學科、新興學科發(fā)展的項目;
?、?有利于促進教學、科研、生產(chǎn)相結合,推進橫向聯(lián)合的項目;
?、?與發(fā)達國家進行國際合作研究的項目;
?、?以往承擔國家或省科學基金的研究項目,完成情況好并取得重要成果的人員;
㈦ 申請者出國留學或進修兩年以上歸來,在留學或進修時,申請者已對所申請的項目開展研究半年以上。
第十條 科學基金項目立題應具備下列條件:
?、?符合科學基金項目的資助范圍和指南的要求;
?、?進行過國內外情報資料調研或檢索,學術思想新穎,研究內容和目標明確具體,擬采取的技術路線和研 究方法可行,并有創(chuàng)新;
?、?研究實施方案計劃進度合理,階段目標明確,項目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年;
?、枭暾堈邞幸欢ǖ难芯抗ぷ骰A,并具有相當?shù)难芯磕芰?,具備基本的實驗條件,研究工作時間有可靠 的保障,申請者及主要成員每人每年參加研究工作時間不得少于4個月;
㈤ 填寫的《廣東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內容真實可靠,經(jīng)費預算合理;
?、?科學基金項目的申請者必須是主持和從事所申請項目研究工作的負責人;申請者及主要成員每人在研和申請的省級以上項目不得超過兩項。
?、?申請者在同一年度內只能申請一個項目。
申請與評審
第十一條科學基金項目于每年第二季度接受申請(以通知時間為準)。
第十二條 申請者須認真和實事求是地填寫《申請書》,交申請者所在單位科研業(yè)務主管部門審查。
第十三條 申請者所在單位的科研業(yè)務主管部門必須負責組織對《申請書》內容的真實性、申請資助的必要 性、實現(xiàn)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經(jīng)費預算的合理性、本單位能否保證其基本工作條件和研究工作時間和參加省級以上項目數(shù)等進行審 查,并簽署具體意見,加蓋公章,然后,將《申請書》(一式八份)和本單位的申請項目清單,按規(guī)定時間送達省科學基金委辦公室。
凡不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要求和逾期送達者,不予受理。
第十四條 申請單位應將全部申請書簡表內容按省科學基金委統(tǒng)一制定的錄入系統(tǒng)錄入微機軟盤,隨《申請 書》一起送報。
第十五條 省科學基金委辦公室對受理的申請項目進行形式審查,并負責組織同行評議和專家評審。
第十六條 科學基金項目的評審由專門成立的學科專家組按本辦法的規(guī)定進行,并就下列內容提出意見:
㈠ 是否同意資助及其理由;
?、?建議資助金額;
㈢ 研究內容、實施方案和計劃進度等是否需要修改和補充完善等。
第十七條 經(jīng)專家組初評入圍的項目,申請者須按規(guī)定的時間參加答辯。
第十八條 參加評議和評審的人員,對評審過程中的各種不同意見,包括本人意見,以及《申請書》的內容 負有保密責任,不得外傳、復制和摘錄。
第十九條 根據(jù)同行評議和評審專家組的意見,省科學基金委將進行綜合平衡和最終審定,審定結果將書面 通知申請者所在單位,并予公布。
實施與管理
第二十條 申請者應在接到獲準資助通知后一個月內與省科學基金委簽訂承擔項目合同。無正當理由逾期未簽訂合同者視為自動 放棄接受資助。
第二十一條 項目承擔者應按計劃開展研究,并接受省科學基金委辦公室和所在單位的監(jiān)督。每年十一月十 五日前各承擔科學基金項目單位應向省科學基金委辦公室提交《廣東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執(zhí)行情況年度綜合評價報告》。
第二十二條 項目承擔者所在單位應負責項目實施過程中的日常管理工作,幫助解決實際困難,對研究進展 情況予以檢查監(jiān)督,并建立項目檔案;對有關人員的變動和研究計劃、研究方案的重大修改須及時上報省科學基金委辦公室審批和 備案。
第二十三條 省科學基金委辦公室負責組織專家和管理人員定期對資助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
凡有以下情況者,項目承擔單位應負責向省科學基金委退還已獲資助的經(jīng)費:
?、?項目申請者在獲得資助后第一年內,因出國或其它原因而使研究工作不能按合同進行;
?、?不具備繼續(xù)實施條件;
?、?擅自停止執(zhí)行或改變研究計劃;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
如屬㈢、㈣情況者除須退還已獲取的資助經(jīng)費外,還要取消項目承擔者下一年度申請科學基金項目的資 格。省科學基金委辦公室將根據(jù)情況,對項目承擔單位提出以后申請科學基金項目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 資助項目按計劃執(zhí)行一年后,負責人因各種原因(如出國、重病、工作調動等)一年以上不參加本項目研究工作,按中途停止或撤銷資助處理。所在單位如有能力繼續(xù)完成資助項目研究計劃的,須提出更換項目負責人的申 請報告,經(jīng)省科學基金委審查同意后,繼續(xù)予以資助。
項目驗收和成果管理
第二十五條 資助項目的驗收可采取結題、評議或鑒定的方式。
第二十六條 資助項目計劃實施結束后,承擔者須在兩個月內辦理結題,并向省科學基金委辦公室提交如下 材料:
?、濉稄V東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結題報告》;
㈡ 其它必要的附件材料或證明材料(如有標注的論文、專著首頁,成果鑒定證書,專利證書復印件及推廣應用證明等)。
因故不能按期結題的應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原因及所需延長的研究時間,經(jīng)省科學基金委辦公室同意后, 方可延期結題,但只能延期一次,時間一般不能超過一年。否則,按未完成項目處理。
第二十七條 資助項目研究成果的鑒定或評議參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 資助項目研究成果鑒定、評議后兩個月內,承擔單位應將下述材料報送省科學基金委辦公室:
㈠ 評議或鑒定證書及有關附件的復印件;
?、?反映研究成果有標注的代表性論文、專著首頁及有關文件、資料等。
第二十九條 經(jīng)評議或鑒定的研究成果,除經(jīng)省科學基金委辦公室審定需要保密的外,一般予以公開。
有關成果獎勵和專利申請等,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省科學基金委有權決定使用實施研究成果;由承擔單位自定的成果轉讓或技術轉移須向省科學基金委備案。
第三十條 凡反映科學基金項目研究成果的文章、報導、資料等,均應注明" 廣東省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字樣。未標注的文章、報導、資料等,省科學基金委不予承認。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解釋權屬廣東省自然科學基金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