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檔案局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
(一)應用于檔案保護、檔案管理現(xiàn)代化的新的科學技術成果;
(二)在檔案工作中推廣、采用國內外已有的先進科學技術的成果;
(三)檔案應用科學技術的基礎理論研究成果;
(四)檔案工作標準化、檔案科技情報和科技檔案管理的成果;
(五)為檔案事業(yè)的決策科學化和管理現(xiàn)代化而進行研究的軟科學成果。
第三條 獲得初審單位科技進步三等獎(含三等獎)以上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科技成果,可以申請國家
(一)應用于檔案保護、檔案管理現(xiàn)代化的新的科學技術研究成果(包括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方法、新設計),在科學技術水平上屬于:1、國內首創(chuàng)的;2、本行業(yè)先進的;3、經過實踐證明具有重大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的;
(二)在推廣、采用國內外已有的先進科學技術成果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取得重大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的;
(三)檔案應用科學技術的基礎理論研究成果,經公開發(fā)表一年后,被國內外學者引用或對其進行評論,確認有較高科學水平和較大實用價值的;
(四)在檔案工作標準化和檔案科技情報工作中,做出創(chuàng)造性貢獻,其成果被國家或國家
(五)在科技檔案管理工作中,進行大量的創(chuàng)造性勞動,做出突出貢獻,并在實際工作中取得顯著效益的;
(六)研究和論證檔案事業(yè)發(fā)展的戰(zhàn)略、政策、規(guī)劃、管理、評價、預測、科技立法等各種重大問題,其成果被國家或國家檔案局采用,并經實踐證明具有科學性、先進性、可行性,取得顯著效果的。
第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申報國家檔案局科技進步獎:
(一)有爭議而未解決的項目;
(二)正在研究,尚未出成果的項目;
(三)雖已出成果,但未經審查、鑒定,也未建立課題研究
第五條 國家檔案局科學技術進步獎分為下列四等:
一等獎 授予檔案科技進步獎狀、證書,獎金五千元;
二等獎 授予檔案科技進步獎狀、證書,獎金三千元;
三等獎 授予檔案科技進步獎狀、證書,獎金一千元;
四等獎 授予檔案科技進步獎狀、證書,獎金五百元。
第六條 國家檔案局科技進步獎的評審標準:
(一)國內首創(chuàng),技術性能指標達到同類項目的國際先進水平,技術難度很大,對推動檔案科技進步起重大作用,并取得重大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在全國范圍內有推廣應用價值的項目,可評為一等獎;
(二)國內首創(chuàng),技術性能指標達到國內先進水平或接近同類項目的國際先進水平,技術難度大,對推動
(三)本行業(yè)首創(chuàng),技術性能指標達到國內同類項目的先進水平,技術難度較大,對推動檔案科技進步起顯著作用,并取得一定的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在部分省區(qū)有推廣應用價值的項目,可酌情評為三等獎或四等獎。
第七條 國家檔案局組織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負責檔案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工作。評審委員會應由檔案科技專家和有豐富的檔案理論與實踐經驗,作風正派,辦事公道的人員組成。其辦事機構為國家檔案局綜合科教司。
第八條 國家
(一)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檔案局,國家檔案局各司、室和直屬事業(yè)單位,中央檔案館,總參辦公廳檔案處,中央國家機關各部、委、局、辦的檔案部門負責組織本地區(qū)、本部門業(yè)務范圍內申請獎勵項目的申報,并負責對申請獎勵項目的初審工作;
(二)檔案系統(tǒng)一個單位獨立完成的項目,由該單位按行政隸屬關系逐級上報;幾個單位共同完成的項目,由項目的主要研究單位會同其他單位聯(lián)合上報;
(三)檔案部門和其它行業(yè)有關部門共同完成的項目,如第一研究單位為檔案部門,可按其行政隸屬關系上報;
(四)
(五)檔案工作者個人在業(yè)余時間完成的項目,按完成者所在單位的行政隸屬關系上報;
(六)申報科技進步獎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填寫《國家檔案局科學技術進步獎申報書》,并報送應有的附件材料;
(七)凡申報科技進步獎的單位和個人,均須向國家檔案局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繳納評審費(金額另定)。
第九條 國家檔案局科學技術進步獎每年評審一次。評審結果經國家檔案局批準以后,在國家檔案局機關刊物上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三個月內,如對獲獎項目有異議,由有關初審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報國家
第十條 對獲獎項目的研究單位授予獎勵,對主要研究人員授予獎勵證書。獲獎項目的獎金,按照研究人員的貢獻大小,合理分配。課題組所得獎金不應少于獎金總額的80%。
第十一條 獲獎項目的獎金不得重復發(fā)放。如獲獎項目已獲得過某一級獎勵的獎金,后又獲得按本辦法評定的獎金,只對項目獲得者補發(fā)高于原獎金的差額部分,其余部分獎金作為國家檔案局的獎勵基金,??顚S?。
第十二條 國家檔案局科學技術進步獎獲得者的事跡,應記入本人檔案,并作為考核、晉升、聘任專業(yè)技術職務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十三條 國家檔案局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獎金在國家
第十四條 申報國家檔案局科學技術進步獎,一定要嚴肅認真,實事求是。如發(fā)現(xiàn)獲獎項目有弄虛作假或剽竊他人成果者,應撤銷獎勵,追回獎金及所發(fā)的獎勵證書和獎狀,并由其所在單位按情節(jié)輕重給予批評或處分。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檔案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生效。1987年3月5日印發(fā)的《國家檔案局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試行辦法》即行廢止。
附件:《國家檔案局科學技術進步獎申報書》及其填寫說明(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