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關于印發(fā)《天津市科技計劃項目驗收管理辦法》補充規(guī)定的通知
市科技局關于印發(fā)《天津市科技計劃項目驗收管理辦法》補充規(guī)定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guī)范和加強天津市科技計劃項目驗收管理,現(xiàn)就《市科技局關于印發(fā)天津市科技計劃項目驗收管理辦法的通知》(津科規(guī)〔2023〕2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有關事項補充規(guī)定如下:
一、項目第一承擔單位負責牽頭同一項目的其他承擔單位完成項目驗收
《管理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項目第一承擔單位是項目實施的責任主體,必須在任務合同書執(zhí)行期滿后6個月內牽頭完成項目驗收”,項目第一承擔單位在項目驗收階段的主要職責包括:督促項目負責人提交驗收申請材料;負責對驗收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開展單位審查;按《管理辦法》在任務合同書執(zhí)行期滿后6個月內配合主管部門實施項目驗收工作。
二、項目負責人在任務合同書執(zhí)行期滿后及時提交驗收申請,積極配合完成項目驗收
在任務合同書執(zhí)行期滿后,項目負責人應當在3個月內通過科技計劃項目管理信息系統(tǒng)提交驗收材料。
三、項目負責人對項目驗收結論有疑議,可按程序提出重新驗收申請
《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項目負責人對項目驗收結論有疑議的,可在接到通知30日內向項目管理服務機構提出重新驗收申請”。項目管理服務機構收到重新驗收申請后對申請材料進行核實。
(一)經核實確因項目單位驗收準備材料出現(xiàn)重大失誤或者項目主要研究人員因故缺席現(xiàn)場答辯,造成項目驗收結論和實際完成情況存在重大偏差的,項目管理服務機構報市科技局批準后,可重新組織項目驗收。
(二)經核實不存在上述情形的,原則上不重新組織驗收。
四、項目驗收專家回避情形和處理流程
(一)主動回避。項目驗收過程中驗收專家應嚴格執(zhí)行項目驗收回避制度,按照《天津市科技專家?guī)旃芾磙k法》(津科規(guī)〔2020〕1號)關于專家回避的相關規(guī)定,主動申請回避。
(二)申請回避。項目第一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在收到驗收通知后可向項目管理服務機構提出回避申請,將回避專家的名單及回避理由以書面形式加蓋公章后提交項目管理服務機構。
項目管理服務機構在收到驗收專家主動回避、項目第一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申請回避申請后,研究決定是否予以回避。對于符合回避情形的,由項目管理服務機構在抽取專家時予以排除;對于不符合回避情形的,將結果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
本規(guī)定自印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與《管理辦法》有效期一致。
2024年6月25日